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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王星拱校长纪念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23

武汉大学“王星拱校长纪念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王星拱校长的家人王焕葆、陆忻在武汉大学捐资设立“武汉大学王星拱校长纪念奖学金”(以下简称“本奖学金”)。为规范本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王焕葆、陆忻与武汉大学签署的捐赠协议,参照国家奖学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本奖学金的有效实施,学校成立武汉大学王星拱校长纪念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基金会、财务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纪委监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王星拱校长纪念奖学金评审工作由研究生教育系列专项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计算机学院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普通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第一年可按硕士研究生标准参评。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四条 本奖学金共计42000-45000元/年。其中,奖学金40000-43000元/年,奖励研究生5人(其中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2人、生命科学学院2人、计算机学院1人),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7000元/人,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评审管理费2000元/年。

第五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和名额分配每年根据王焕葆、陆忻的委托人和武汉大学王星拱校长纪念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综合意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本奖学金的研究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学位课程成绩达到B及以上;

(五)科研能力显著,成果突出,在申报评选的学年里(前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其中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2篇,硕士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

2.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所授权发明专利,我校应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应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

4. 在国家级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推荐,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研究生对本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经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通知研究生本人。获奖研究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校定期举办武汉大学王星拱校长纪念奖学金颁奖会,邀请王焕葆、陆忻的委托人或其指定代表出席,向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本奖学金将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一条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本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本奖学金由学校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王星拱校长纪念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实施。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10月27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