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专栏

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8

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武大党字〔2017〕50号)、《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大学字〔2017〕31号)和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校坚持“积极支持、主动引导、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的发展,将学生社团工作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导向、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校整体工作。全校各单位要关心、支持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提高学生的参与度,扩大学生社团的覆盖面。

第三条 武汉大学学生社团是指武汉大学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依规注册成立、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本条例及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除校、院两级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外,全校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学生群众性组织),均应当按照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管理。

校外企业、社会机构的代表机构和未在我校依规注册的学生群体,不属于学生社团。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按照自愿、自主、自发的原则,善用网络技术与新媒体,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第二课堂”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校训精神,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条 企业、社会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社会机构也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确需冠名的;或确需成立与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相关的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应当经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同意,并报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批准,按照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管理。

第七条 武汉大学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校级学生社团面向全校学生招募成员和开展活动;院级学生社团仅面向本学院(系)学生招募成员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学生社团工作。校团委履行对学生社团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专门机构,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九条 武汉大学学生社团实行校、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和管理,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配合做好引导、服务和联系工作;院级学生社团由学院(系)党委领导,学院(系)团委具体指导和管理,学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配合做好引导、服务和联系工作。

第十条 校、学院(系)团委的具体指导和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注销审批及备案工作;

(二)负责学生社团及社团会员证件的统一设计、制作、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指导及监管工作;

(四)负责学生社团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五)负责学生社团及其骨干的综合评定、表彰处分工作;

(六)负责学生社团的服务、管理、引导、监督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有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一)指导单位应当是武汉大学的学院(系)、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或科研机构;

(二)指导教师应当是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具有较强的育人意识,师德师风高尚,关心爱护学生;

(三)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当具备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的能力,熟悉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活动进行可行性认证和安全性把控;

(四)在校、学院(系)团委指导下,学生社团根据社团宗旨和章程聘请指导教师,并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办理报批及登记注册手续,指导教师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五)指导单位原则上为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六)校团委一般不担任学生社团的指导单位,校团委工作人员一般不担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根据自身需要,可聘请与社团宗旨相关的校内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担任学生社团顾问。拟聘请的顾问人选在获得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院级学生社团应当报学院(系)党委审批,校级学生社团应当报校团委审批。如拟聘请的顾问非武汉大学在岗或离退休教职员工的,还需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了解并遵守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指导学生社团制订、修改社团章程及相关制度;

(三)了解学生社团内部动态,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对活动进行初审;

(四)指导学生社团按期规范换届,并协助校、学院(系)团委选拔、培养学生社团骨干;

(五)监督学生社团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核账目;

(六)审核学生社团聘请的校内外顾问;

(七)推荐学生社团及其骨干参与评奖评优;

(八)参与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

(九)对学校学生社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十)本条例提及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了解并遵守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方向,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和谐、可持续性发展;

(三)配合校、学院(系)团委,做好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审核、指导及培训工作;

(四)配合校、学院(系)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工作,在指导教师初审的基础上对活动进行复审;

(五)对学校学生社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本条例提及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聘期均为1年,应当于每年学生社团年审时注册登记。如在聘期内,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因故无法担任指导工作,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应当暂停活动,直至聘请到新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十六条 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3个学生社团(含校、院两级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校团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员管理及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正式注册、具有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港澳台学生及非中国籍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的,应当先报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或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管理权限,报校、学院(系)团委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每名学生一般不得同时加入超过3个学生社团(含校、院两级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按照章程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制定成员招募及退出制度,不得随意调整成员名单。

学生社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招募新成员(以下简称“招新”)。校级学生社团招新时间为一年两次,分别为春、秋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院级学生社团的招新时间由所在学院(系)团委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同级团委的指导下,履行一定的程序完成招新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新会员名单。

校团委为校级学生社团会员统一制做《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社员证》(以下简称“社员证”)。“社员证”仅用于证实学生社团会员身份,不具备其他效力。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及更换学生社团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

(二)审议学生社团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的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解散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占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应当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同级团委批准后产生,在学生社团全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管理学生社团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当思想过硬、作风正派、成绩优良、素质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召开会员大会,更换学生社团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校级学生社团换届时间为每年5至6月,院级学生社团的换届时间由所在学院(系)团委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含3人)的,可成立功能型党组织,院级社团按照隶属关系报负责管理的分党委(党总支)批准,校级社团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学生社团中成立的功能型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可由党员大会推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一般应由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功能型党组织要发挥好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参与社团管理、团结动员学生、推动社团健康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功能型党组织不具备发展党员、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选举党代表等功能,其党员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参加功能型党组织的活动,党费交纳和党内统计年报均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中,凡是有共青团员3人以上(含3人)的,可成立社团团支部,院级社团报所在学院(系)团委批准,校级社团报校团委批准。

社团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应由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中的共青团员、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担任。社团团支部要发挥好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可以团支部的名义参与各级团内评优。社团团支部不具备发展团员、收缴团费、接转团组织关系、推优入党等功能,团费缴纳和团内统计均在团员正式团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进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三十条 武汉大学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我校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

第三十一条 校级、院级学生社团的成立分别由校、学院(系)团委审批。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应当按照一定程序向同级团委申请。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是我校正式注册、具有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成绩优良,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且应当只有1个指导单位和1名指导教师;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不得与校内其他学生社团名称混同。校级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为“武汉大学学生XXX协会/俱乐部/社”或“武汉大学XXX协会/俱乐部/社(学生)”;院级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为“武汉大学XXX学院学生XXX协会/俱乐部/社”或“武汉大学XXX学院XXX协会/俱乐部/社(学生)”。学生社团名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注册,如有相应的英文名称,应当一并申请;

(四)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相抵触,至少应当包括:

1.学生社团的名称、类别及宗旨;

2.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

3.学生社团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和权限;

5.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6.学生社团的印章管理制度;

7.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8.学生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9.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10.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五)申请成立校级学生社团的,联合发起人应当是3个及以上学院(系)的学生,且学生社团活动应当面向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校、学院(系)团委应当在收到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及全部有效材料后,及时作出批准筹备成立或者不予批准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决定。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及时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产生学生社团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除筹备外的其他活动。

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后,校、学院(系)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及时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学生社团成立实行试运行制度,试运行期限为1年。

第三十三条 除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外,校级学生社团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还包括:

(一)筹备申请成立校级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学生社团的章程;

3.发起人的身份证件、学生证、信息表、个人简历及成绩证明;

4.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

5.指导教师的个人简历。

(二)校团委如作出不予批准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决定,两个月内学生不得就同一学生社团成立事项再次申请。

(三)校团委批准成立校级学生社团后,为社团统一制做并发放《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以下简称“社团证”)。试运行的学生社团使用《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试)》。

第三十四条 校、学院(系)团委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学生社团开展年度审核工作,并集中公告审核情况。对处在试运行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不进行年审,但应当审查其试运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校级学生社团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的9至10月。审核内容包括学生社团规模、学生社团会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等。

对年审不合格的校级学生社团,校团委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对连续3年审查情况良好的校级学生社团,校团委可对其延长1年的审核期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的,应当向同级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的,应当报同级团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学院(系)团委应当对其予以注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活动范围、内容与其宗旨、章程不符的;

(三)已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四)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因分立、合并导致原有学生社团终止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七)实际会员人数长期不足15人的;

(八)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的;

(九)收到大量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十)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在所属学生社团类别范围内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涉及宗教内容,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社团中文名称全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

第四十条 校级学生社团的图章由学校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统一制作,并实行编号管理。

院级学生社团可自备艺术图章用于社团工作,但应当报同级党委批准备案,图章不得使用圆形及五角星。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使用其他代表社团的标志,如标识、旗帜、口号、文化产品等,应当报同级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四十二条 校级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时应当出示“社团证”,社团会员参加社团活动时应当携带并出示“社员证”。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当提前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递交申请报告,并向同级团委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开展。2个及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的,由牵头的学生社团办理报批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校、院两级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参加活动的,应当先报校团委或所在单位党委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如受邀者为国(境)外人士,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前,还应当报学校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校、院两级学生社团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的,应当先报校团委或所在单位党委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并做好安全工作方案(预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举办或参加活动时,应当提前向同级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带队。

第四十七条 校、学院(系)团委应当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要注重培养学生社团会员的网络文明素养,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四十八条 校、学院(系)团委应当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并未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的学生群体,不得冠以“武汉大学”“武大”“Wuhan University”“WHU”等字样及校徽、校训等代表武汉大学的标识,也不得以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的名义发布信息或开展活动,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取缔并发布声明。若假冒学校或学生社团的名义或未经批准私自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由学校保卫部、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系)进行劝止和批评教育;劝止无效或已产生恶劣影响的,由学生工作部门对参与学生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当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经费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用于学生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社团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负责人,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同级团委审核后公示,并写入学生社团章程。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接受国(境)外资金支持。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校、学院(系)团委应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社会赞助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六条 校团委根据社团数量向学校申报预算,学校根据预算情况划拨学生社团工作专项经费,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学校应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学生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各学院(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支持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其指导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应当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社团。各学院应当参照本条例制定院级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武大学字〔2001〕7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关于学生社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半年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