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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采购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2

武汉大学采购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招标活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底线思维、防范管理风险、提高采购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招标活动的职能监督。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学校平台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中的行为,均应接受监督管理。

采购招标职能监督是指依据采购招标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对学校采购招标活动的规范性、采购政策落实的科学性、采购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开展日常监督和业务监管。

采购招标职能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的原则。

学校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负责学校采购招标职能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二)对采购招标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在职能范围内负责采购招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业务监管;

(四)负责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

(五)对学校采购业务法律咨询机构进行督导、考核;

(六)对学校各单位分散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招标中心内设采购与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学校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制度及评审专家管理、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等制度;

(二)负责学校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三)开展采购代理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年度考核;

(四)开展采购活动风险排查,强化有效投诉项目监管;

(五)受理学校平台集中采购项目质疑、分散采购项目投诉;

(六)协助学校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七)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监督工作。

对于采购招标职能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者违规违纪行为,可采取现场督导、函告提醒、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移交相关部门等措施进行纠正或处理。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采购招标职能监督工作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共同形成监督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处置。

第三章 采购业务监管

采购业务监管是指对采购招标活动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立项、采购需求编制与审核、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

采购业务监管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可采取自查自纠、现场监督、专项检查、业务抽查、考核评价、数据分析等方式。

对采购项目立项、采购需求确定环节的监管。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承办单位依规开展采购项目立项论证、需求审核的情况;

(二)采购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充分开展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执行采购需求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对采购方式确定环节的监管。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项目采购方式的情况;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依规完成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且公示无异议的情况;

(三)严格履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上报审批程序,依法获得批准的情况;

(四)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对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核环节的监管。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的情况;

(二)依规选用评审办法,规范设定评审因素的情况;

(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四)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对采购评审环节的监管。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况;

(二)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承办单位依规选派参与评审的用户代表的情况;

(三)参与采购评审活动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情况;

(四)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对合同签订环节的监管。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承办单位规范开展合同洽谈、合同订立工作的情况;

(二)在成交(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规范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

(三)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承办单位依规履行合同备案管理手续的情况;

(四)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管。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承办单位依规开展履约验收的规范性情况。对于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处置的有效性情况,以及向归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及时性、完备性情况。

(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依规组织开展履约验收的规范性情况。对于本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处置的有效性情况。对于采购用户单位负责开展履约验收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督导检查情况。

(三)验收报告、问题处理处置过程及结果等材料归档备查的规范性情况,履约验收结论在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备案的及时性、完备性情况。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分散采购管理责任,规范开展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重点加强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式选择、成交结果确定、合同签订、质疑处理、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审核。

第四章 采购行为监管

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承办单位、采购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学校采购招标活动负面清单。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二)未按照学校分散采购制度及程序开展分散采购;

(三)在采购需求编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

(四)擅自中止、终止采购;

(五)与供应商(投标人)串通;

(六)无故不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照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七)不按照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履约验收中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学校采购招标活动负面清单,禁止其两年内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确定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内容签订合同;

(三)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履约失信、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等情形;

(四)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或恶意投诉;

(五)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学校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学校采购招标活动负面清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执行回避制度;

(四)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义务;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采购人、供应商(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学校采购招标活动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暂停代理项目、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禁止参加下一轮代理机构遴选等处理措施。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或拖延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

(二)因自身工作不力,影响代理项目的进度;

(三)采购代理过程出现重大工作失误;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行为;

(五)违反廉洁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回避制度;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采购项目质疑提出:

(一)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提出执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包括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等内容,按照规定签署、盖章。

(二)对于学校平台集中采购项目,质疑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质疑有效期、质疑函内容及签署盖章等要求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对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服务标准或评审因素等进行质疑的,执行学校平台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有效期内提出,由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技术释疑。

(三)对于学校分散采购项目,质疑提出执行学校分散采购相关规定。供应商(投标人)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等,加盖公章)向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

采购项目质疑受理及答复:

(一)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依法受理、答复。按照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代理机构拟定质疑(异议)答复函,经招标中心审核确认后,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并负责质疑处理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二)对于学校平台集中采购项目质疑,由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依规受理、答复。监督管理办公室应规范质疑答复流程,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承办单位、相关当事人应做好配合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支撑材料。质疑处理材料应归入采购项目档案。

(三)对于学校分散采购项目质疑,由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依规受理、答复。各单位应规范开展质疑答复,在收到质疑函后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负责质疑处理资料归档备查。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依规提起投诉,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依法由财政部门受理,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中心、相关当事人应做好投诉处理配合工作。

(二)对于学校平台集中采购项目投诉,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相关当事人应做好投诉处理配合工作。

(三)对于分散采购项目投诉,由招标中心受理,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相关当事人应做好投诉处理配合工作。

采购项目质疑或投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质疑或投诉主体不符合规定、提出时间超过有效期,质疑函或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

(二)质疑供应商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质疑或投诉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学校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抽取等,执行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考核管理等,执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