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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分散采购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1-29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分散采购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分散采购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的规范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14]1号)、《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散采购,指《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的采购。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仪器设备、实验耗材,指教学、科研及其他方面使用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原材料等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物品。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限额标准为:批量金额5万元以下、单台(件、套、次)金额3万元以下;实验耗材的限额标准为: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下。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的采购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各单位将其人员名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求,在每年初将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的购置经费列入院级财务预算,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实验耗材购入后,各使用单位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登记和入库手续,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管理登记台账。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的领用、借出等记账工作,定期核对,做到进出手续清楚,账物相符。

第九条 批量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验耗材,在采购完成后,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月度报送明细报表;购货发票须经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方可在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在用仪器设备、实验耗材进行定期检查,账物核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的管理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化学品的管理按照《武汉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1]1号)和《武汉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1]2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