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专栏
当前位置 :   首页  >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  规章制度  >  正文

武汉大学关于调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4-26

武汉大学关于调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

实施意见

为完善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管理,进一步提高采购与招标效率,优化服务,根据相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发展需要,对《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14〕1号)关于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学校货物类采购限额达到下述标准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1、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为单台3万元,批量5万元);

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行政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均由学校委托中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其他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原为单台3万元,批量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图书、电子出版物采购批量金额在10万元(原为5万元)及以上项目;

4、其他货物采购批量金额在10万元(原为5万元)及以上项目。

二、学校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预算金额在50万元(原为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与招标。

三、学校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预算金额在10万元(原为5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学校对分散采购项目合同实行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