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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固定资产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5

关于执行固定资产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新标准

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于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学校将按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新标准办理新购设备验收建账相关手续。

对不属于消耗材料范围且未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并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按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二、仪器设备清查盘点

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学校将于今年5月启动新一轮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工作,9月开始分批对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请各单位于本学期末以前做好有关自查工作。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建账新标准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请各单位及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讲工作。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设备清查工作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