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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7

 

武大财字〔2014〕99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

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汉大学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4年12月11日

武汉大学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以及学校所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举(承)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和派人参加校外培训等。各单位举办的教学类培训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畴。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其中干部培训归口组织部管理,教师和职工培训归口人事部管理。各单位组织培训应根据培训类型分别报组织部或人事部审批。

第四条 举办培训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没有实质内容的培训。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制订培训计划,培训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举办的培训,应先落实经费。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第六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60元/人·天。学校在校内组织的教职工培训,费用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允许开支住宿费、伙食费的培训,住宿费、伙食费的标准从综合定额标准中扣除,不得用于调剂。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七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副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正处级)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副厅级及以上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学校组织教职工培训原则上在校内举行,学员和本校授课老师不安排食宿。如校内难以安排而需要在校外举办的,必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需委托校外培训机构承办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并签订培训合同。在武汉市市区举办的,校内教职工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各单位受托承办各类培训班,应尽可能利用本校的师资力量和校内场所;校内无法满足培训需要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择优选择培训地点。

第九条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时须提供经批准的预算、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等凭据。除讲课费外,培训费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对未经批准、未纳入单位预算和报销手续不完备,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培训,各单位严格控制,并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凭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培训费,培训期间不享受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费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未尽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未明确规定的,另行处理。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12月23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