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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赞助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4

武大财字〔20164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受赠资产

及对外捐赠赞助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受赠资产管理及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现将《武汉大学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赞助管理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6年1月13



武汉大学受赠资产

及对外捐赠赞助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受赠资产的管理和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多方筹集办学经费,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武大财字[2014]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受赠资产是指:海内外个人、法人、企业等单位自愿、无偿地捐赠给武汉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用于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下同)、实物财产,以及公务活动中工作人员接受的礼品、礼金等各种馈赠。

第三条 学校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武汉大学,是学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对外捐赠赞助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将单位的财物,无偿或有条件地捐赠、资助给其他单位、组织、或特定个人的行为。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程序组织师生员工个人自愿对特定地区、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捐赠,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一节 归口管理

第六条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海内外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武汉大学捐赠,并按捐赠协议及捐赠人意愿,将受赠资产用于资助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别对受赠资产进行如下归口管理:

(一)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赞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对受赠的货币资金进行管理;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受赠的仪器设备类实物资产进行管理;

(四)后勤保障部负责对受赠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五)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对受赠的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对受赠的图书及文献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料)进行归口管理;

(七)档案馆负责对受赠的文物、陈列品等进行归口管理;

(八)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受赠的企业股权进行归口管理;

(九)其他受赠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节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接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应根据附加条件性质,分别报分管的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捐赠方作出承诺。

第九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筹安排;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

学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等各种馈赠,须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造册、上交给相关管理部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条 接受捐赠单位,必须邀请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参加捐赠活动,共同见证、造册登记接收受赠资产清单,由接受捐赠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捐赠方等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资产,应持上述多方签章确认的资产清单,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并凭验收凭据到财务部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一)受赠的货币资金,在受赠当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受赠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在一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两周内到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

(三)受赠的其他资产,必须在三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财务入账手续。

(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入账手续有困难的,报经国资办批准,可在延期的时限内,完成上述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入账;

(三)受赠旧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资产根据新旧程度折旧费用后的余额入账;

(四)受赠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国资办聘请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第十三条 受赠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按照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据、标明的价格入账。属于孤本、善本或无入账依据的,由国资办聘请有关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第十四条 受赠无形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资产评估价值登记入账。无评估价值的,由国资办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第十五条 其他类型的受赠资产一般按照账面价值入账,无法确认其价值的,按照市场同类资产价格或评估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对于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无法确认其入账价值的,经国资办审批后,可按照暂时估价办理入账手续,待其入账价值确认后,再按照确认价调整原入账价值。

第三节 奖励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全校各单位及个人广泛筹集办学经费、引进社会资金、多渠道地吸引海内外各界对我校的捐赠,学校奖励其配套资金、并利用学校自有资金设置引进捐赠奖。对积极引进社会捐赠的有功单位、个人,按照《武汉大学筹资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武大党政办字[2015]26号)的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各单位争取到的捐赠,捐赠方指定给引进单位的,学校将严格遵守捐赠方的意愿,拨付给引进单位使用;非指定用途的捐赠,引进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资助和使用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为表彰捐赠人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捐赠方捐建的工程项目或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可以冠以捐赠方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方发放荣誉证书。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赞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利用单位资金、资产(含报废资产、技术类无形资产、股权等各类资产)对外捐赠赞助的,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事先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赞助。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赞助的,原则上限定为公益事业及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体。一般利用已达报废条件尚可利用的资产对外捐赠。捐出资金、在用资产的,一律从严审批控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外捐赠赞助的审批权限是: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赞助的:5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核、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审核备案;50万元以上的,由国资办审核、学校审查同意后,上报教育部等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赞助的:单次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核、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单次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国资办审核、学校审查同意后,上报教育部等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外捐赠赞助的办理流程是:遵循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办理流程,由捐出单位事先填写《武汉大学资产处置表》附上拟捐赠赞助报告、捐出资产清单等相关材料,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国资办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审核,并经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等学校决策程序通过后,上报教育部等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或审批。未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对外捐赠赞助。

第二十四条 对外捐赠赞助应与受赠方签订协议,捐赠后须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向学校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反馈捐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捐出单位应加强对外捐赠赞助的跟踪监督,监督受赠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捐赠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外捐赠赞助后,经办单位和原资产占用单位,应凭国资办书面通知的捐赠批件、受赠方接收凭据等资料,于一个月内到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办理捐出资产的账务处理(销账)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募集捐赠,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作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或个人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受赠资产的,学校将责成其纠正直至收回该资产的使用权;对外捐赠赞助的,受赠方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学校捐出资产的,学校将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方返还捐出资产。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对外捐赠赞助和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资产,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借对外捐赠赞助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或借机额外销账贪污的,学校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赞助管理细则》(武大财字[2003]39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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