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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聘任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3-06-16

武汉大学关于聘任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规定

为加强我校各学科点的建设,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教学资源,增强各学科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和各种类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力量,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现对聘任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作以下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职责 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作为第二导师,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做好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的指导工作,并协助第一导师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二、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条件 1.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于在境外聘请的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其职称要求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2.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专长应和第一导师的研究方向基本一致。

3.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

三、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名额 每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一个研究生聘请的兼职指导教师不得超过一人。 四、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聘任程序 作为研究生培养的一种工作岗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聘任须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开题报告之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聘任的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须提供个人简历、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等材料,经所属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并由研究生院颁发聘书。

五、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聘任期限

自研究生院聘任时起,至所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完成学业时止。

六、学位论文署名

聘任的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可在学位论文封面上以指导教师名义并列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