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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4-09-07

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方式的改革,贯彻分层次、分类型培养研究生的原则,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品质状况;硕士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科学研究的能力与科研成果的质量;身体健康状况。

第三条 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两类:

(一)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包括:不具备攻读博士学位条件者;不愿意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此类研究生继续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硕士课程学分,并进入硕士学位论文研究阶段。

(二)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此类研究生须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硕士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学分,于第四学期开始学习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并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研究阶段。

第四条 考核标准:中期考核中对课程成绩的要求以合格为底线,以培养单位和导师对研究生科研潜能的评价为主要指标。

一、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潜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一)修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每门课程考核合格(达到C),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B及以上。

(二)修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每门课程考核合格(达到C),有1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收入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

二、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科研能力者,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第五条 对符合攻读博士学位条件的研究生,其去向可以是:

一、推荐在本专业攻读博士学位。

二、推荐到相关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但需加试相关专业2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三、推荐到其他院校或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由接收单位考核)。

第六条 对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如在第四学期末及以后达到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由学校发给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二、各学科成立包括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内的3-5名有关教师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学科研究生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小组根据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对被考核者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对于推荐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由接受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跨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还应由接收单位和导师组织2门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考核。

五、各培养单位应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六、研究生院对申报材料及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与分流办法》(武大研字[2003]32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硕、博连读”管理办法》(武大研字[2001]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