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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6-07-07

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文件之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校院(部、系、所、室)(以下简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研究生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武汉大学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武汉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纲要(2004--2010)》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以“院为实体”的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建立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和责权利明晰的校院两级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的管理,不断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主要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检查评估和服务协调等措施,合理调配教学资源,实现研究生教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学院根据学校的要求完善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加大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研究生教育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包括部、系、所、室等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章 研究生院的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统筹全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政策、规章和制度,规范研究生教育全程管理,发挥校内外协调功能,做好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评估体系,强化监督与激励机制。

第六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上报并争取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制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组织全校性的招生宣传;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等考务工作;制定复试录取政策,上报拟录取名单,制作录取通知书等。

第七条 制订研究生培养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措施办法;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协调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批研究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申请;规划、组织全校性研究生课程、教材、教研与教学改革等立项建设;组织推动国(境)内外研究生项目化和规模化联合培养工作;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审批及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指导全校研究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以及学术科技活动,统筹实施研究生困难补助、健康医疗保险、奖学金评定以及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助研等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研究生违法违纪事件和研究生突发事件,负责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第九条 制定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标准;负责博士学位授予终审;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及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全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和推荐工作;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负责全校学位点建设规划,组织学位点申报和评估工作。

第十条 制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细则,统筹安排研究生就业工作;统计、报送和发布毕业研究生信息,拓展就业信息平台;开展全校性就业培训、咨询与指导服务;办理毕业研究生签约等手续;开展研究生就业工作评估;负责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专业学位的申报与建设工作,协调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批专业学位研究生办班协议,组织申报各专业学位的招生计划,根据合格生源分配各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计划。为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提供指导,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估。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的审批及备案工作,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学院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办学实体和管理实体,具体组织和实施研究生教育的各项工作。学院领导班子要经常性地研究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与管理问题,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思路,拟定改革举措,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创新,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院院长是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中有专人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规模较大的学院一般应设立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规模较小的学院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从事研究生招生、培养、德育、学位、就业及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接收、审查、核对考生报考材料,发放准考证;负责专业课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具体组织复试录取工作,拟定初录名单,接受考生申诉,发放录取通知书等。

第十五条 制订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承担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报到注册、师生互选、转导师等学籍管理工作;受理研究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申请并签署意见;组织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材、教研与教改立项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境)内外研究生联合培养的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德育工作,开展研究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术科技、社会实践与挂职锻炼、“三助”和奖学金评定等事务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等。

第十七条 具体组织本单位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及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评定;推荐及申报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推进和实施学位点建设、申报和检查评估工作;负责学位授予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八条 拟订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具体安排;开展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服务;开拓就业市场;组织毕业研究生离校,协助处理有关遗留问题;负责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九条 积极拓展生源市场,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资格审查、复试和录取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全程管理,认真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各环节的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状况、科研经费、师资条件、培养质量、生源市场和就业市场等要素,建立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模型,按照“全局最优”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全校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由学校统一安排,公共课教学经费由学校测算后从院级财力中支出,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学校视当年校级财力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重点建设一批一级学科通开课等核心课程,组织编写出版研究生教育创新系列教材,优先资助出版学科通开课教材。学院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课程建设、多媒体课件建设和教材建设以及相关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应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有步骤地推动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包括联合课程和共同指导)。对于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学校在招生计划安排上给予政策倾斜。

学校鼓励优秀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学术论文被国外举行的权威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录用,并受邀在全体大会上宣读的研究生,学校资助其国际旅费,其他费用由学院、导师和研究生个人共同承担。

承担“985工程”建设项目的学院,要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相应学科建立稳定联系,有计划地从“985工程”建设项目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派遣“一流的研究生,到国(境)外一流的学科,师从一流的导师”,开展联合培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多渠道筹措研究生培养经费,保障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学校按规定核拨给学院的研究生教育经费收入中,学院应将不低于60%的经费直接用于研究生培养支出(包括普通奖学金和“三助”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受理并初审免修课程学分和抵减学费申请,经研究生院和财务部审定后,根据学校与学院研究生学费分成比例,由学校和学院共同承担研究生学费抵减额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人事制度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学院应将博士研究生作为流动科研岗位的重要来源和导师研究助理,推进和完善导师负责制。导师应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博士生培养和本人指导的博士生研究助理岗位津贴,具体费用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订相应的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办好跨学科学术科技活动,重点支持和资助研究生参加“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大型研究生学术竞赛等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学院要组织开展学术报告、主题论坛、学术沙龙等专业特色鲜明的活动,资助研究生参加专业性学术会议、知识技能竞赛、联合培养等活动,努力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关心确有困难的研究生生活,加大对他们的资助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激励制度,做好普通奖学金发放工作,充分挖掘潜力,努力拓宽研究生奖学金、奖教金设立渠道,发挥评先奖优的导向功能;协助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大健康保险理赔及住院费报销、乘车优惠卡办理等其他有关工作的服务力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不断完善研究生德育工作保障机制,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研究生德育基本经费投入,并设立研究生学术科技、挂职锻炼与社会实践、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项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学院要加大对学位授权点建设的经费投入(含立项、申报、评估和检查工作经费),尤其是有“985”和“211工程”项目的学院,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学位授权点建设,专款专用。学院应将学位授权点建设负责人的工作业绩纳入年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上岗条件,按照“按需设岗、动态遴选、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和学校有关离退休政策的原则基础上,学院自主决定离退休导师的返聘和将到退休年龄导师的延聘,报学校审核、备案。导师返聘和延聘所需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工作,承担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委员酬金、学位论文打印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相应制度安排一定经费进行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积极推荐各级优秀论文评选,并承担相应费用。学校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学院、学科、导师和研究生予以重点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足量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材建设、多媒体教学课件和案例教学库建设、档案建设和评估等工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校级财力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管理与评估工作,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研究生教育专项建设。学院也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管理与评估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督导、考核、评估和调查研究等工作,研究生教育检查评估专家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业绩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学院应根据工作业绩对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等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 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检查、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学院研究生招生、专项建设、业绩奖励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在试行期间由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