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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1-01

武汉大学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管理办法

为加速培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8]6号)和《关于下达〈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 M.D.)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 S.M.D.)

二、申请资格

(一)通过研究生培养途径获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专业学位者,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获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和医学硕士者,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需在我校申请的学科、专业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导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申请人需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统一考试。

(四)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毕业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两位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考核与学位授予

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 政治理论课、专业外语、专业课和基础理论课共6门,其中博士公共英语以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考试成绩为准。

(二)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考核答辩委员会由5至7位具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生导师2人和外单位专家1人。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按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是: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3、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需至少有一篇以武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在我校指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在每年4-5月份,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毕业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如有可提供);

4.两位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或口腔临床医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研究生院将书面通知本人,并于当年9月参加博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同时申请人应于我校申请的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导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临床能力认定和学位论文者,经导师同意可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提出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2.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指导教师对申请人临床工作能力评定和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4.学习期间以武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原件。

(四)答辩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相关学院组织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其程序与在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同。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核通过,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五)申请人在资格审查通过并发放通知书后的3年内,需完成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五、组织管理和经费

在学校研究生院的统一组织下,各相关培养单位应紧密结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临床医师的需求,按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所需费用,参照国家有关研究生的经费标准支付。

六、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