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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招收和培养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9

武汉大学招收和培养非学历教育

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武汉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开展招收、培养和管理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活动。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不能申请武汉大学学位。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学校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

国际教育学院统筹协调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负责结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注册与结业管理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报名申请就读我校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予录取。

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审核、录取、报到、注册等纳入武汉大学国际学生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第七条  接收或邀请持非学习类签证、以团组形式来校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应当预先与委托或派遣单位拟订协议,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实施。

无委托或派遣单位的,应当预先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接收国际学生以团组形式来校短期学习的,不得委托第三方承办培养事宜。

第八条 申请修读非汉语类中文授课课程的国际学生应具有HSK5级(中级)及以上的汉语能力;申请修读英文授课课程的国际学生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英文水平。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新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完成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得到许可。无故逾期两周未报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注册规定,在国际教育学院完成缴费、住所登记、购买保险、办理居留许可、领取国际学生证。

未购买保险的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在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经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作退学处理,出具《退学处理决定》并送交国际学生本人。拒绝签收或无法联系导致《退学处理决定》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在其官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视为送达。

被退学处理的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相关信息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应在学习期限结束前,根据国际教育学院的相关通知,完成结业离校或申请延期学习手续。

学习期限结束且未完成离校或延期手续的国际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作结业离校处理。

第三章 教学与培养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汉语和中国文化类课程的教学与组织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的相关专业课程教学与组织工作。

学校将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教学计划纳入总体计划,各培养单位应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预科生和语言生应参加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汉语水平测试。

第十五条  修读本科课程的进修生信息,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合格后,报本科生院纳入学校本科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持国际学生证和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国际学生入院系学习通知》,到培养单位本科教学办公室报到、选修课程。

第十六条  修读研究生课程的进修生信息,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合格后,报研究生院纳入学校旁听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学生持国际学生证和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国际学生入院系学习通知》到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办公室报到、选修课程。

无修读研究生课程计划,只与研究生导师从事项目、课题等合作研究的研究学者,由培养单位为其指定导师。导师负责拟定其研究计划、进行学术指导和考核评价。研究计划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国外大学交换生申请修读专业课程按双边校际协议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在同级专业课程就读,即本科生不能申请修读研究生课程、研究生不能申请修读本科生课程。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在课堂考勤、平时作业、实验、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自觉遵守学校和培养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培养单位的管理,如有违反,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学校对旷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予以取消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并录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经个人申请,学校为完成修读计划、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完成离校手续的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修业期满的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汉语和中国文化类课程成绩单(中英双语)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提供。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非汉语类专业(课程)成绩单由所在培养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结业离校时间早于学校期末考试课程成绩出具时间的,应在离校前根据个人课程学习和考试(考核)实际,填写《武汉大学国际学生选修本科课程申请表暨成绩登记表》或《武汉大学国际学生选修研究生课程申请表暨成绩登记表》,考试结果公布后方可办理成绩单(中英双语)。

国外大学交换生课程成绩单原件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寄送至对方学校派出部门。个人需要成绩单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国际教育学院对个人不提供成绩单邮寄服务,但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成绩单扫描件。


第四章 学生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接收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培养单位,应承担本单位国际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触犯中国法律、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参照《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学生生源国驻华使(领)馆或派出学校国际部门。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新生)应当在入境前,持护照、武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持其他类型签证来校的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新生)学校不予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武汉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