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专栏

武汉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30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现将《武汉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武汉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学校“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校训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鼓励科研创新,增进学术繁荣,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引导全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营造尊重学者、崇尚学术的良好学术环境和科学严谨的优良学风,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包括学生的学风、教师的教风和治学精神等,是大学精神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建设优良学风是学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快学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步伐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三落实、三公开,重在健全工作体系,形成主要领导主抓,全校师生全面动员、共同参与,各单位齐抓共管、分工负责,落到实处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四条 坚持教育引导,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学术规范指南和学校相关制度纳入学校师生日常学习、培训内容和教育体系,针对不同对象特点各有侧重,做到科学精神教育、科学伦理教育、学术规范教育、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科研诚信教育的全覆盖。

(一)在本科生中重点进行科学精神与科学伦理教育;

(二)在研究生中重点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教育;

(三)在教师中重点开展科学道德、教师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教育。

第五条 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科研立项、科研过程管理、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健全学风建设责任制度,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考核指标纳入工作考核。

(一)以制度规范学风建设责任,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教师、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等均负有相应责任;

(二)实行学风建设责任追究制;

(三)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营造良好的学术发展环境。

(一)完善学术评价体系,鼓励学术精品和科研创新;

(二)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定办法,全面考核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第八条 严肃查处学风违纪和学术违规,坚持学术不端零容忍,严格执行《武汉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学风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做出处理建议意见,对查处结果按规定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实现学风建设各项工作常规化。

(一)将学风建设工作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和各单位每年年初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学风建设特色活动;

(三)学校和各单位对学风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和自查自纠。

第十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典型宣传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等,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风尚,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一)建立学校学风建设专题网,各有关部门和院系开设学风建设网上专栏,及时发布学校规章制度、学风建设工作动态等;

(二)充公利用校内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政策制度解读、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曝光违纪违规案例;

(三)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风建设校园文化活动;

(四)健全学风建设相关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学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一)学校列专项经费用于学风建设的科研立项、表彰奖励和日常工作等;

(二)鼓励各院系和相关单位加强经费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武汉大学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组成。负责制定全校学风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制定学校学风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检查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审议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制度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任。负责具体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督办、协调和落实学风建设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和发布学校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负责学术评价、指导全校学术规范教育、科研诚信宣传,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等。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照《武汉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违规问题,受理学术规范问题的举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学校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保证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整体推进。

第十六条 各院系、科研机构等相关二级单位是学风建设的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工作。

各院系教授委员会负责指导本院系学风建设,承担院系学术规范教育、科研诚信宣传、学术评价、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大学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武汉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武汉大学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