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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2-04-02

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武大党字[20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努力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而奋斗。

第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分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人事编制、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分配与奖惩办法和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和管理、教职工医疗改革、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学校行政具体实施。

四、学校领导干部应在教代会上作述职报告,由教代会代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任免或改进提高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存档,评议结果可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反馈。闭会期间可采取巡视、对话、报告工作等多种形式,与校领导及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沟通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评议、监督。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从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7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其选举单位或离休、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者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江泽民“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和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征得三分之二的代表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及教代会执委会提议并征得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一名,副团长一至两名。

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两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其成员由十一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秘书长一名。主任由校工会专职主席兼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七至九名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二、教代会换届时,拟定教代会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和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一个月,提案要求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经筹备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党委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一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六、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九、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十、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一、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二、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三、筹备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1. 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 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4. 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5. 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 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

二、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2. 听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3. 听取、审议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4. 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5.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6. 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 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8. 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9. 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各种主要文件,应在大会开始前一周印发给会议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群众的意见。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办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组织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团开展工作。 七、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九、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武汉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