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党字[2024]7号      发文单位:党委组织部

全校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武汉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1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

                                            2024年1月18日


 

武汉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学校党委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方面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等。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注重实绩,分层分类、群众公认,客观全面、考用结合。坚持考人与考事统一、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奖优奖勤、罚劣罚懒,充分调动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为成员,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三个务必”,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胸怀“国之大者”,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使命,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推进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和工作实效。重点考核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核心指标,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党的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各项工作的成效。注重考核分党委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监察人员履行监督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信息公开、保障师生民主权利、接受民主监督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师生为本,践行“一线规则”,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真抓实干、奋发有为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师德师风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能力,重点了解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勤勉敬业、恪尽职守,知重负重、开拓奋进,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紧密结合实际落实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推动日常工作落实落细,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推动事业发展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分党委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考核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注重考核抓分管领域党建工作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反对“四风”和在资源分配、薪酬发放、表彰奖励、干部选任等方面的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七条 坚持把政治素质考核放在首位,重点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发扬担当精神、斗争精神,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情况。

突出高质量发展的实绩考核,重点考核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性指标,提高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产出一流科学研究成果、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校”战略、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双一流”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突出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考核,重点考核执行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情况;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教材、课堂、论坛、讲座、社团等方面管理的情况。

突出作风建设的考核。重点考核密切联系师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有效决策的情况;回应师生诉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党政团结配合、班子分工协作的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高管理效能、提升服务质量等情况。

突出党建工作考核。重点考核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情况;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统筹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激励教职工担当作为的情况;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充分体现单位类别、岗位类型的差异性。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统筹谋划发展、敢于担当作为,以及坚持组织原则、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的情况;对其他中层干部,重点考核抓好分管领域工作、加强协作配合狠抓落实的情况。

第八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及时调整优化。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九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重点了解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提升运行效能和反对“四风”等情况,领导干部的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和执行力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条 平时考核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师生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日常监督管理、巡视巡察、督查督办、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采用报告、评语、等次或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常态化、多渠道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工作信息的汇集整理,建立有关平时考核工作档案。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准备。按照学校工作要求,领导班子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提交党委会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阅;领导干部撰写述职报告,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阅,其他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

(二)组织测评。测评工作分为单位民主测评、学校述职测评、服务对象测评、校领导评价等环节进行。

1.单位民主测评。各单位召开会议,设有分党委的单位由书记代表领导班子述职,未设分党委的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可书面述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原则上为单位全体教职工,规模较大的不得少于 80%。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一般应提前发放给参加测评的人员。

2.学校述职测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实行分类述职测评。领导班子分为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等类别,主要负责人分为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等类别。分党委书记的述职测评,采用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方式进行;领导班子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测评,采取书面述职或现场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述职由各单位提供书面的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现场述职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年度工作总结并进行个人述职。参加测评的人员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各方面代表。

3.服务对象测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师生代表对各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质效进行评议。

4.校领导评价。校领导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判评价。

(三)了解核实。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采集数据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

当年开展过换届考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第十六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岗位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岗位的工作情况。

科研单位专职领导干部(不含分党委书记),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所在分党委、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组织考核,并根据现场述职考核和单位民主测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挂靠单位的领导干部,由所挂靠的单位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或接收单位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其中,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五章 聘(任)期考核

第十七条 聘(任)期考核是对实行聘(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聘(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突出对标志性重大成果完成情况考核。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的时间和程序按照聘任合同执行。任期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鉴定等形式确定,并作为聘任、换届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专项考核一般按照制定方案、听取考核对象总结汇报、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可以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项考核结果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信访、督查督办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全面分析集体作用与个人贡献、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显绩与潜绩等多方面情况,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研判确定。

第二十四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聘(任)期考核情况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按照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分类排序,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类参评单位数的30%。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党委书记、学院院长、机关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等四个类别进行排序,分类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各类别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为同类参评人数的25%,最高不超过30%。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一般等次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较差等次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单位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与所在单位或所挂靠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等次挂钩。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其干部优秀等次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0%、25%、20%、15%。科研单位专职领导干部(不含分党委书记)优秀等次比例按25%左右确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年度考核得分排序、民主测评结果及其他方面考核情况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干部本人的年度考核得分排序和民主测评结果、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其他方面考核情况,结合日常表现等情况研究确定。

学院按照单位民主测评占30%、服务对象测评占10%、学校述职测评占30%、校领导评价占30%的权重折算为百分制;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按照单位民主测评占10%、服务对象测评占30%、学校述职测评占30%、校领导评价占30%的权重折算为百分制。

各部分评价结果折算方法为:测评选项的 A、B、C、D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40分。计算公式为:测评得分=(100×A 票数+80×B 票数+60×C 票数+40×D 票数)/有效票数。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由所在单位或所归口(挂靠)单位根据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综合干部本人民主测评结果、相关部门反馈的评价意见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提出等次建议,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优秀等次人选由领导小组综合全校推荐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与单位发展实绩、党建工作考评、服务对象评价、民主测评结果等挂钩。

(一)与单位发展实绩、党建工作考评、服务对象评价等挂钩。学院的发展业绩综合排名位列后20%的,其单位领导班子和院长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分党委党建工作考评排名位列后20%的,其单位领导班子和分党委书记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服务对象评价排名位列后20%的,其单位领导班子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

(二)与民主测评结果挂钩。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所在单位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率一般不低于 2/3;考核结果确定为良好、称职等次的,所在单位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率和良好(称职)率一般不低于 2/3;所在单位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基本称职)和较差(不称职)率合计超过1/3的,经综合研究分析,考核结果确定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所在单位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不称职)率超过1/3,或一般(基本称职)和较差(不称职)率合计连续两年超过1/3,经综合研究分析,考核结果确定为较差(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奋进精神不足,斗争精神不强,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不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四)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抓落实不力的;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落实意识形态责任不到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受到上级单位和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研判属于容错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客观评价并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的、做出重大贡献的,或单位发展业绩取得显著进步的,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认定,领导班子和相关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

(一)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资源分配、绩效工资总额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责成其向学校党委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领导班子单位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率低于2/3的,对全体班子成员进行提醒谈话,指出不足、剖析原因、提出工作要求。

(三)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四)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绩效工资待遇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考核等次确定奖励绩效标准,对不同层次的干部设置总额封顶线,实施绩效工资总额封顶;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视情况限制或降低其绩效薪酬水平。

(五)领导干部个人单位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率低于2/3的,进行提醒谈话,指出不足、剖析原因、提出工作要求。

(六)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以及单位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率低于2/3的,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职使用或者调整岗位。

(七)对考核中发现的实绩突出、表现优秀、有培养潜力的干部,有计划地跟踪培养,适时选拔使用。

(八)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领导干部,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存入干部人事档案、政治素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反馈、工作通报等方式,及时、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活力。

第三十七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章 组织实施与纪律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筹备、组织、协调。根据考核工作相关性,设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工作组,负责有关专项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强化工作统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统筹,整合针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各类考核项目,充分利用各类考核数据,逐步建立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为重点、专项考核为补充的考核评价体系,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四十条 严明工作纪律。各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精神,认真做好考核组织、等次建议等工作。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问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严肃处理并追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印发的《武汉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机关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学院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武汉大学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表(票样)

附件:武汉大学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表(票样)

附件:武汉大学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表(票样)

附件:武汉大学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票样)

附件:武汉大学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票样)

附件:武汉大学学院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票样)

附件: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以外)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