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党字[2023]82号      发文单位:党政办公室


全校各单位:

《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2023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


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促进校务沟通,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能力,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动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大学办学传统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服务学校发展战略大局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及顶层设计提供决策咨询,推进学校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设。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案;

(二)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三)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合作事项、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就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五)就事关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学校现任、前任领导班子成员代表;

(二)学校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代表;

(三)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

(四)工会、共青团的主要负责人及民主党派代表;

(五)知名专家学者及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代表;

(六)校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七)其他方面代表。

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1人。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成员应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认真履行职责,为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对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的相关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党委书记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现任、前任领导班子成员代表担任,其中,正职不超过70周岁,副职不超过65周岁。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代表学校参加校内外活动。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五年。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其他委员具体构成由党政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名,报主任审定。在校务委员会任职的成员,届内可因职务变动等原因进行调整。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校务委员会可结合决策研究对象及具体事项召集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委员对议题的建议由秘书长负责汇总后报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形成的决策咨询建议等,以会议纪要形式由党政办公室报学校负责人和全体校务委员会委员参阅。

第十三条 学校为校务委员会委员了解学校状况和参与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办公场地及待遇支持保障,以及其他必需的便利。委员因履行职责所需开支,可根据学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提供。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