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武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科理字[2024]16号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全校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武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武科规〔2024〕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和协同推进的实施原则,经研究,决定在我校承担的武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实施项目经费“包干制”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适用于我校承担的武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资助,与项目研发活动相关的设备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据实开支,无需编制预算。项目绩效经费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学校依据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提取管理费和其他成本补偿支出。

三、为保证项目经费的合规、高效使用,建立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费使用范围限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负面清单”如下:

1.不得列支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支出。

2.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理财、偿还债务等支出。

3.不得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4.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5.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启动时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确保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科研诚信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合作单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及时按合同拨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相关经费的监督管理。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六、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报销或归还暂付款,并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如实编制财务决算,对经费决算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七、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或因故终止,主管部门要求原渠道退回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足额退回。结题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按学校统一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结转手续,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八、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