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字[2023]22号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3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3年10月3日


武汉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运行质量,积极推进有组织科研,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更好地服务支撑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主要包括:

(一)学校根据中央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平台主管部门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相关通知文件申报并获批的研究平台(基地);

(二)由主管部门与学校协商共建的研究平台(基地)。

(三)外单位牵头、我单位参与共建的研究平台(基地)。

第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是学校教学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而设立和建设的重要研究基地和学科交叉平台,应在前沿学术研究、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建设类型有实体类、虚体类。国家级研究平台(基地)原则上参照实体研究机构进行建设,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建设类型,由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相关批准文件或共建协议等情况研究后决定。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学科深度交叉与融合,为解决国家、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供方案,培养和引进世界一流人才,协助开展研究生培养,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和标志性成果。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日常运行与管理原则上由挂靠学院或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以下简称挂靠单位)负责。无挂靠单位独立运行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原则上参照学校二级单位。

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规划布局、申报或共建论证;根据上位文件或共建协议约定进行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设立、运行指导、建设支持、考核评估、业务负责人任免、调整撤销等工作,促进其在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上有更加突出的表现。

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培育、申报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已有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队伍建设、日常运行管理、条件支持与保障等。

学校根据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及运行需要,配置相应资源。

 

第二章  设立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设立主要有以下种方式:

(一)有主管部门文件和申报通知的,具体程序为:

1.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文件和通知要求,从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整体布局出发,组织相关单位、学科力量准备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源整合和相关遴选、论证工作。

2.科研管理部门将论证充分后的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其中需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3.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二)主管部门与学校协商共建的,具体程序为:

1.科研管理部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积极会同挂靠单位,与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做好共建筹划工作,酝酿合作协议。

2.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国内合作部、国际交流部、法制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挂靠单位,做好合作对接、协议审核等工作。

3.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查后的合作协议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签署;其中需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4.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经双方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后设立

(三)外单位牵头、我校参与共建的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具体程序为

1.挂靠单位根据牵头方要求组织学科力量准备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源整合和相关论证工作,起草共建协议

2.科研管理部门从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整体布局出发,会同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国内合作部、国际交流部、法制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挂靠单位,做好合作对接、协议审等工作。

3.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查后的共建协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署;其中需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4.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设立过程中:

(一)若依托现有的研究机构进行申报(共建)的,批准建设后,该研究机构纳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进行管理,原有校级平台应予以撤销;若为新组建的研究机构,批准建设后,学校成立该研究机构并纳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进行管理。

(二)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可由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按照《武汉大学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大发字〔2023〕6号)相关规定进行论证,经学校认定后,列为实体研究机构管理;涉及到成立新的虚体研究机构的,参照《武汉大学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大字〔2023〕13号)相关程序执行。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名称以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共建协议为准。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共建协议,研究确定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机构性质、职责任务、权限范围等。

第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根据需要可按规定申请刻制公章,财务账号、机构代码、人事代码等,由学校根据该平台(基地)的具体情况(实体、虚体等)研究后决定。

第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党组织隶属关系原则上为挂靠单位党组织。满足党支部成立条件的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应成立党支部。

第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日常事务、学籍管理、课程教学、学位管理等由挂靠单位负责,相关工作成效纳入学院目标考核体系。实体性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招生相关工作参照《武汉大学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大发字〔2023〕6号)执行。

第十  实体性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人员编制、非事业编制研究人员和行政人员聘用,以及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参照《武汉大学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大发字〔2023〕6号)执行。

第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实行主任(所长、院长)负责制,主任(所长、院长)原则上任期五年,任期内应在职并满足上位文件或共建协议任职要求,如退休时任期不足五年,以退休时限为准,后续不再担任研究平台(基地)负责人。聘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原则上一位教师同一时间只能担任一个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负责人。

根据实际运行需要,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可设副主任(副所长、副院长)若干名,原则上不超过三名。副主任由主任(所长、院长)提名,学校聘任,任期与主任(所长、院长)一致。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负责人: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长期未能有效履行负责人职责的;

)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负责人职务的。

第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负责人纳入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范围的,按照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进行选拔任用。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负责人不纳入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范围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挂靠单位提出建议人选,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聘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备其中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再由学校发文聘任。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副职由平台(基地)负责人提名、挂靠单位推荐,科研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学校发文聘任。

外单位牵头、我校参与共建的国家级研究平台(基地),我校共建方负责人的聘任,参照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负责人聘任程序执行。

第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实行重大事项审批制度。若有名称、负责人、挂靠单位、共建方式等重大异动情况,应填写《武汉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挂靠单位审核,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研究,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实施。其中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再由学校发文实施。

第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主任(所长、院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本研究平台(基地)重要事项。设有党支部的,其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本研究平台(基地)主任(所长、院长)办公会,参与本研究平台(基地)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应报挂靠单位党委(党总支)备案。

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根据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或共建协议规定、自身发展和运行需要,可设立相关委员会,如领导小组、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为研究平台(基地)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建议。研究平台(基地)设立的各委员会须制定相关章程,明确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则以及委员产生及构成原则。

第二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日常运行经费原则上包括主管部门的投入、学校和挂靠单位相关配套支持、研究平台(基地)自筹等,原则上按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或共建协议执行。重点支持我校牵头建设的研究平台(基地),对参与建设的研究平台(基地),视情况给予支持。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武汉大学或自身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存在《武汉大学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大发字〔2023〕6号)《武汉大学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大字〔2023〕13号)中负面清单情形的,学校免去研究平台(基地)负责人职务,情节严重的,报请或商请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涉及到相关研究平台(基地)撤销的,在正式做出撤销的决定之前,由科研管理部门中止该研究平台(基地)运行,冻结校内账户,暂停资产使用,收回公章交由学校有关部门代为保管。

 

第四章  评估、调整与退出

第二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按照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或共建协议等要求执行。实体性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评估工作同时参照《武汉大学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大发字〔2023〕6号)执行。

评估结果是学校判断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建设运行状态、开展整改调整撤并的重要依据,是对研究平台(基地)及主要负责人、发起单位、挂靠单位进行资源配置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别的,学校按照有关要求在相关资源配置中予以倾斜。评估后要求整改的,学校按照有关要求指导并督促研究平台(基地)进行整改。评估后要求撤销的,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妥善处理撤销该研究平台(基地)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编制、财务、资产、空间等事务。

第二十  主管部门调整相关政策,有关文件不再执行,或共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学校视情况对相关研究平台(基地)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的重组、整合或撤销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动议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组织论证、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各挂靠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