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规定》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研字[2020]8号      发文单位:研究生院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武汉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规定》已经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0年8月28日

武汉大学

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规定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等文件精神,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过程,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完善学术评价制度,促进学科发展,实现“双一流”建设目标,特制定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规定。

一、学位论文水平是评定学位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在读期间系统完整的学术研究工作总结,应为博士生对所在学科领域的重要学术贡献,反映博士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独立科研工作能力。学位论文水平是评定学位的主要依据。博士生是其学位论文的直接责任人,要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按照学校关于学位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努力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后,方可申请答辩。

二、创新性成果是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标志。创新学术成果应为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的成果,是审核答辩资格的必要条件。审核时注重成果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实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三、建立申请博士学位代表性成果制度。创新学术成果可以作为学位论文学术评价的重要支撑与参考。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至少应取得一项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具有原创性的学术成果,并在此方面达到所在培养单位要求。答辩资格审核时,要突出代表性成果在学位审核中的重要性。

四、结合学科特点评定成果的创新性。人文社科类博士生要在历史传承、文化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等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成果;理工医类博士生要聚焦世界科技前沿问题与新兴领域、人类健康和国家重大需求,在基础科学研究、解决技术瓶颈的核心科学问题等方面取得创新成果;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生应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项目,在重大工程设计、工程技术创新、新装置研制、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等方面取得创新成果;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博士生应在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科学问题研究、解决临床专门技能难题等方面取得创新成果。

五、研究生可以多元化的创新成果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体现较强的学术性,并在创新思想、创新水平、科学价值、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得到国内外同行认可。不同类型、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形式有所区别,博士生可以多元化的高水平成果申请学位,学位评定中进行分类学术评价。学术论文是创新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鼓励博士生发表高水平、高质量、创新性强的科研论文,将其作为申请学位的支撑材料。学校不再硬性把发表论文数量作为申请博士学位的限制性条件,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与人才培养目标提出相应发表论文要求。经同行专家及有关部门认可、认定、评定、授权的学术专著、作品、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咨询报告、行业标准、新产品设计、新材料、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等均可纳入创新成果范围。

六、创新成果的署名规定。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成果应以武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署名中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标注有通讯作者的论文其通讯作者应为导师,其他形式创新成果署名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视成果具体情况而定。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成果应以上述规定署名,其他成果按照双方约定署名。

七、论文答辩中对培养过程与学位论文全面考察。学位论文一般采用同行专家双盲评审方式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进行答辩。学位论文答辩要注重对培养过程、学位论文、成果创新水平与学术贡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并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研究生应根据评审专家、答辩委员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

八、学位授予各环节严格把关。学位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研究生直接责任、导师第一责任、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学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学校强化对博士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各环节监督,加大对已授学位论文抽检力度,将抽检结果纳入招生指标配置和院系考核体系。

九、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根据学科特色与人才培养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规定的创新学术成果具体要求及认定办法,提出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备案实施。

十、本规定自2021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以前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武汉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规定07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