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的相关精神,学校对《武汉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3年10月19日
武汉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我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专科、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对象包括:
(一)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四)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五)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教育资助的界定: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
第五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申请、审批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 国家教育资助的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征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二)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九条 申请流程及相关各方职责: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dxnb/index.jsp),按要求在线填写,下载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
(二)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我校学生将《申请表Ⅰ》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校财务部学生事务科对其缴纳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审核盖章。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申请表Ⅰ》上加盖相关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五)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并向学生发放《入伍通知书》。
(六)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及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复学当年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Ⅱ》。
(七)校财务部负责对退役复学生的学费减免金额审核盖章,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申请表Ⅱ》上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八)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征入伍的学生(或委托人)及退役复学生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国家资助的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建立学生档案。完成终审。
(十)退役士兵学生每年9月30日之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申请资格,建立学生档案。完成初审。并于10月31日前将退役士兵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资金的发放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校财务部及学生(或委托人)。校财务部将补偿、代偿和资助资金发到学生的账户中。校财务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帮助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了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补偿的学费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待国家助学贷款还完后再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转入学生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国家资助及教育资助的资金设专门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我校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学生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武大学工字〔202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