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合字[2023]3号      发文单位:国内合作部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国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3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3年6月20日

武汉大学国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内合作工作管理,对接国家重大需求,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武汉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全面、综合性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合作不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科研项目合作、劳动人事、继续教育、学生实习实践及就业、采购、捐赠、后勤保障、基建工程类合同,以及学校授权和批准的专门业务。

第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国内合作协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国内合作由学校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内合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内合作发展战略和政策,审议重大国内合作事项,指导、管理和监督国内合作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国内合作部统筹全校范围内国内合作事项,协调、指导校内各职能部门、学院开展对外合作相关工作;履行国内合作合同归口管理职责;负责由国内合作委员会立项的重大合作事项;组织实施国内合作委员会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包括执行国内合作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处理国内合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内合作部组织国内合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国内合作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评估和考核。

年度考核由国内合作部组织实施。各主责单位每年就合作事项落实情况提交考核评估报告,内容须包括协议执行情况、机构或项目运行状况、人员配备、财务状况等。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考核未通过。

所有合作事项考核由国内合作委员会确定考核结果。

经考核认为需要整改的合作事项应暂停执行或运行,整改完成经国内合作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或运行。

第九条 国内合作须明确主责单位。学校决策决定或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开展合作事项的学院或实体科研机构为主责单位。主责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国内合作责任人。

第10条主责单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主责单位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履行和终止等具体事务。涉及重大事项或纠纷,主责单位须及时向国内合作部报告。

第10条党政办公室原承担的定点帮扶工作、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原承担的对口支援工作由国内合作部承接。各部门原归口管理的合作事项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国内合作分为以下三个层级:

(一)重大合作事项,是指以学校名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国家部委、省会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行业龙头民企开展的全面、综合性合作;设立共建机构(包括实体和虚体)的合作事项。

(二)一般合作事项,是指除重大合作事项之外的,以学校名义与政府、企业开展的全面、综合性合作。

(三)其他形式的合作事项,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实体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达成合作意向,通过以本单位名义签署备忘录、合作纪要的形式开展的合作事项。备忘录、合作纪要仅记载双方合作的事项和意向,不设定权利、义务和组织机制,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重大合作事项审批程序

(一)由主责单位根据学校统一决策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起草合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须包括合作方基本信息、合作目标及必要性、合作内容及方案、可行性分析、风险防范等内容。主责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国内合作部发起合作立项申请。

(二)国内合作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征求专家意见,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国内合作委员会审批。

(三)合作立项申请经国内合作委员会批准后,主责单位起草合作协议草案。合作协议草案经主责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内合作部。

(四)合作协议草案经相关部门会审、学校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审批。

(五)合作协议草案经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审定后,根据具体情况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六)经由学校审核批准的合作协议,可履行签约程序。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七)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主责单位将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提交国内合作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一般合作事项审批程序

(一)主责单位向国内合作部提交合作事项材料,材料须包括合作协议草案、合作背景情况说明、风险论证报告、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审议意见。

(二)合作协议草案经相关部门会审、学校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可履行签约程序。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主责单位将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提交国内合作部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 其他形式的合作事项审批程序

(一)主责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合作备忘录或合作纪要后,可履行签署程序。

(二)备忘录、合作纪要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内合作部备案存档。

第四章 合作共建机构

第十六条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后方可设立合作共建机构(包括实体和虚体)。合作共建机构管理机制、主要负责人(院长、法定代表人等)由学校决定。

实体合作共建机构包括设立在校内的实体科研机构和学校参与建设的异地科研机构。设立在校内的实体科研机构,按照学校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异地科研机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虚体合作共建机构原则上应设在校内,按照学校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在合作协议签署生效后方可办理异地科研机构申请或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异地科研机构须制定章程,明确宗旨、职能和业务范围,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事、财务、设备资产等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异地科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聘用人员,对所聘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管理,明确要求所聘人员不得以武汉大学教职工名义开展活动。主责单位负责监督异地科研机构用人情况。

第二十条 设立异地科研机构的,主责单位应在合作协议或机构章程中明确约定每年向学校支付一定比例的学科建设费用。学科建设费用在校内分配方式和比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责单位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参与国内合作的行为负有管理、指导和服务的职责。教职工开展合作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不得在异地科研机构取酬,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理工医科类异地科研机构的业务考核评估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人文社科类异地科研机构的业务考核评估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

设立异地科研机构的主责单位负责人每年须向国内合作委员会汇报机构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相应的审计制度,对异地科研机构和合作项目开展审计或委托社会机构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合作协议终止,合作共建机构依法完成财务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自合作协议正式决定终止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合作共建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合作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作协议期满,经过合作方确认,合作事项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内合作委员会经审议论证后可建议终止国内合作事项:

(一)主责单位疏于管理致使学校遭受声誉毁损或经济损失。

(二)主责单位违约或未能妥善处理合作方违约事宜致使学校遭受声誉毁损或经济损失。

(三)主责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成主责单位与合作方磋商终止协议。

合作事项因上述原因终止的,学校责成主责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学校权益,妥善处理后续纠纷。

第二十七条 因国内合作事项使学校遭受重大声誉毁损、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责成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