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发字[2023]6号      发文单位: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3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2023年69

 

 

武汉大学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在教育、科技、人才方面做出的新部署新要求,更好地服务支撑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助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落实有组织科研战略行动,规范武汉大学实体研究机构的设立、运行和发展,提升实体研究机构研究创新能力,促进学科深度交叉融合,推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武汉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体类研究机构分三类: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在校外成立的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学校主动规划布局设置的实体研究机构(含在校内成立的,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或捐赠资金支持的实体研究机构)。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上位文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在校外成立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由国内合作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述实体研究机构是指学校主动规划布局设置的实体类研究机构(含在校内成立的,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或捐赠资金支持的实体研究机构)。

第三条 实体研究机构是学校教学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有组织科研、主动规划布局的重要研究基地和学科交叉平台。实体研究机构应在前沿学术研究、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实体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学科深度交叉与融合,为解决国家、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方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引进世界一流人才,协助开展研究生培养,产出能够推动国家和人类进步的新知识、新思想、创新理论和前沿科技,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和标志性成果。

第五条 实体研究机构原则上名称为“武汉大学**研究中心(所、院)”。与校外单位共建和捐赠资金支持的实体研究机构,其命名规则遵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校加强实体研究机构设立论证和监督管理,实体研究机构的设立审批及人事权限授予从严从紧。实体科研机构一般不设行政级别,授予机构代码、财务账号和机构公章,如是多学科交叉的实体科研机构,经相关程序论证,可授予人事账号。新成立的实体科研机构一般应挂靠学科关联相近(紧密)学院。

第七条 实体研究机构归口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管理,设立审批、宏观协调、周期评估、业务负责人任免、调整撤销等事项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发起论证、资源配置、业务指导与服务、管理监督、年度考核、换届组织等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会同相关部门及挂靠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校根据机构的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及运行需要,适当配置教师和科研编制、研究生招生名额、教学科研及办公空间、运行经费等资源。

第八条 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坚持项目牵引、绩效主导、规范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发起与审批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布局和国家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经充分酝酿,取得共识,提出实体研究机构创建建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等业务部门作为发起单位发起。

第十条 拟设立的实体研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缺少下列条件的不予考虑:

(一)符合学校使命与目标,定位清晰;

(二)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

(三)有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

(四)有学术造诣高、在海内外享有较高学术声望、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机构负责人,并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吸引和延揽高水平学术人才;

(五)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六)有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七)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由大额捐赠资金支持设立,或与外单位合作共建的实体研究机构,须学校与捐赠方或共建单位签署协议,明确机构定位、主要任务、组织架构、各方权利与义务、建设周期与资金支持额度等。原则上应在捐赠资金或共建经费按协议到位之后,方可设立实体研究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实体研究机构须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起

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等发起单位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材料。报告须充分论证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步调研和分析,征求相关部门、专家意见建议,审核通过后进入论证程序。

(二)论证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会同相关部门及挂靠学院负责完成以下必要论证,主要包括:相关院系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发起单位商相关职能部门专题研究机构权限、岗位、资源等相关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论证通过后,发起单位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学科建设委员会评议。

(三)审批

1.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审核机构设立申请,拟同意设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进入资源配置审议程序和机构负责人遴选程序,程序结束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2.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设立后,学校发文成立,明确机构名称、性质和机构运行权限。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 加强党的领导和组织建设。学校结合实体研究机构的学科属性和专业特点等因素,确定其党组织隶属关系,一般为学科关联相近(紧密)的学院党组织。满足党支部成立条件的实体研究机构,应成立党支部。

第十四条 实体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日常事务、学籍管理、课程教学、学位管理由挂靠学院负责,相关工作成效纳入学院目标考核体系。实体研究机构原则上不作为独立的招生单位,其研究生招生指标单列,按专业学科关联度挂靠相应学院招生招生工作由实体研究机构会同挂靠学院组织实施。导师遴选由实体研究机构提出建议方案,与挂靠学院共同审定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体研究机构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量,从严核定编制人数。实体研究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在人事部的指导下自筹经费聘用非事业编制研究人员和行政人员。合同聘用周期应与相关项目任务时间周期一致。

第十六条 有人事权限的实体研究机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师系列一般应与学科相关学院联合聘任,主聘单位由实体研究机构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聘任标准一般应高于学院同类学科的学术水平。教师系列的教学工作安排和评价由学科相关学院负责,晋升和考核由学科相关学院和实体研究机构共同组织,由主聘单位主要负责。

无人事权限实体研究机构各类人员的聘任、晋升、考核和管理等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实体研究机构须按学校审批意见书所规定的机构性质、职责任务、权限范围等规范运行。其名称、印章的使用,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实体研究机构实行主任(所长、院长)负责制,主任(所长、院长)一般任期五年,任期内应在职,如退休时任期不足五年,以退休时限为准,后续不再担任机构负责人。聘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原则上一位教师同一时间只能担任一个实体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根据实际运行需要,机构可设副主任(副所长、副院长)若干名,原则上不超过三名。副主任由主任(所长、院长)提名,学校聘任,任期与主任(所长、院长)一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实体研究机构负责人: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辞去负责人职务经学校审批通过的;

(三)考核不合格或长期未能有效履行负责人职责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负责人职务的。

第二十条 实体研究机构负责人纳入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范围的,按照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进行选拔任用。实体研究机构负责人不纳入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范围的,由学校组织遴选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并组织考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发文聘任。

遴选委员会由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国内合作部、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院系党政负责人和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实体研究机构主任(所长、院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设有党支部的实体研究机构,其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本机构办公会,参与本机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应报挂靠学院党委(党总支)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体研究机构可根据发展和运行需要设立相关委员会,如领导小组、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为机构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建议。机构设立的各委员会须制定相关章程,明确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则以及委员产生及构成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实体研究机构的日常运行经费原则上由机构自筹,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实体研究机构计提的科研管理费等参照学院管理办法管理,以更好促进实体研究机构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活力。

学校对实体研究机构的建设支持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建设周期(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在建设周期内,实体研究机构如有申请增加或调整资源配置的需求,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源配置审议程序进行。相关支持经费和资源由发起单位协调关联学院、部门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实体研究机构不得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武汉大学或自身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实体研究机构的年度考核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会同相关部门及挂靠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实体研究机构每五年进行一次建设周期评估,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评估专家组开展。评估重点包括:实体研究机构是否有效履行所承担的使命、任务和职能,是否完成机构建设规划,机构的研究水平与学术贡献和政策影响、党组织建设情况、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状况、未来发展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实体研究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专家组由本领域学术造诣高、政策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相关工作的国内外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二十八条 实体研究机构评估以现场考察和书面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实体研究机构整体情况汇报、个别访谈、现场调研、审计等方式全面评估实体研究机构建设情况,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体研究机构评估结果。实体研究机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在相关资源配置中予以倾斜。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实体研究机构予以撤销。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体研究机构,整改期为两年。两年后相关实体研究机构须提交整改报告,由学校再次组织专家检查整改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通过或撤销。

周期评估、年度考核结果是学校向实体研究机构及挂靠单位配置和调整资源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调整与退出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机构运行状况等因素,学校可适时对实体研究机构的布局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实体研究机构,学校可对其进行重组或整合:

(一)若干实体研究机构的研究领域相近、任务相近,在经历一定发展阶段后,有必要进行机构重组以更好地发挥集聚协同效应,产出更具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二)基于特定历史背景成立并承担特定研究任务的实体研究机构,在相应的历史使命完成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融合进入相关院系;

(三)基于学科发展规律或国家社会发展需求,有关实体研究机构可融合进入相关院系或与其他实体研究机构进行整合。

第三十二条 实体研究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未通过五年周期评估或整改检查;

(三)由捐赠资金支持设立或与外单位合作共建的实体研究机构,因合同终止或合作方未按合同履行相应承诺,且未能获得其他捐赠方或合作方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四)从事与机构任务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给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六)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实体研究机构出现第三十二条所述情况之一的,学校成立调查工作组,对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理清相应债权债务并完成清算等事务。在学校正式做出撤销机构的决定之前,机构运行中止,校内账户冻结,资产等暂停使用,公章交由学校有关部门代为保管。

第三十四条 实体研究机构撤销后,其编制、财务、资产、空间等资源由学校收回重新配置。人员由学校或挂靠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予以整合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体研究机构的重组、整合或撤销由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动议后,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论证、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大学独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武大发字〔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后,新成立的实体研究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实体研究机构标准的现存研究机构按相关程序认定,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