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本字[2024]42号      发文单位:本科生院


各相关单位: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校研究制定的《武汉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4年6月12日


 

武汉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制度改革,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培养新时代交叉复合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武汉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参加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教学管理活动。辅修专业(含微专业,下同)包含辅修证书(含微专业证书)阶段和辅修学位阶段,以是否达到辅修学位授予条件为区分依据,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大类。双学士学位项目是指跨两个学科门类开设的,学生修读完成后获得两个主修学位的培养项目。

第三条 学院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需要和人才培养新要求,积极开设交叉融合型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项目。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参加双学士学位项目。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与教学要求

第五条 学院开设辅修专业须制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并经学校审核通过。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完善相关培养制度,注重教学过程管理,保证良好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六条 各学院依据现有的建设规划、教学资源等确定辅修开设专业和接收名额,每年报本科生院审核。

第七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修专业课程设置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原则;

(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不少于25学分,微专业培养方案不少于15学分;如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含毕业论文)。

第八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单独开设辅修班,也可让学生跟班修读。

第三章 辅修专业修读资格与报名录取

第九条 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武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全部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2.5 及以上,学有余力;

(三)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四)学校和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制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当年发布的辅修专业报名通知,在本科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名;已在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各类跨专业培养试验班的学生参照有关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报名的学生进行考核录取,录取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辅修专业课程修读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要求,缴纳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践等各项教学环节,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标注在辅修成绩单上,课程成绩记载方式、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方式与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相同。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者,根据《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若学生因转学院(或专业调整)等原因,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大类,则辅修专业的修读资格将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时中途退出的,应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自动终止或退出辅修学习的学生,其辅修学习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将课程性质转为主修,但仅支持全部课程成绩转换,不可只选择部分课程。辅修课程性质转换由学生本人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十九条 已取得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学分不能重复计算,不得再算作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五章 辅修专业证书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学士学位的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为放弃,逾期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证书资格审查与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同时进行;辅修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与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证书申请与发放: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证书(含微专业证书),需首先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获得相应学分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辅修专业证书申请材料,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学校审核通过;辅修专业证书单独发放。

第二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学生申请辅修学士学位,需首先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辅修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经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证书。

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将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辅修成绩单交由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双学士学位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旨在为学生提供交叉学科学习、多样化发展机会,促进不同专业课程之间的有机融合,实现学科交叉基础上的差异化、特色化人才培养。

第二十六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通过高考招收学生;项目相关的两个主修本科专业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第二十七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应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方案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反映两个专业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特色、专业办学条件等提出开设双学士学位项目的申请,由专家进行论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双学士学位项目学习,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均予以注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完善本科生主辅修专业制的实施办法》(武大教字〔2012〕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