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学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本字[2024]28号      发文单位:本科生院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学校研究制定的《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学院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第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4年5月15日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学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武汉大学关于新时期加快本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武大本字〔2023〕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学院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学院。

第三条 转学院工作应充分尊重学生兴趣和意愿,兼顾学院培养规模和学术要求。学生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理性、谨慎申请转学院。

第四条 转学院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学生转学院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

(二)已取得我校学籍,且在校就读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二年级及以下的学生;

(三)了解转入学院专业基本情况,对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第二章 转学院规则和程序

第六条 符合转学院规定的有关条件,经学生本人申请,转出学院审核,转入学院考核,学校审批,允许转学院。

第七条 学部内转学院在培养规模允许条件下,尽可能满足学生需求;跨学部转学院采取保护性限制,避免学生因学科差异过大影响学业进度。

第八条 学院不得限制符合转学院条件学生的转出申请,学校一般不控制各学院学生转出人数。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制定转学院细则,经学校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院:

(一)使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

(二)戏剧影视文学、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护理学等单列专业的学生,其高考成绩低于同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录取最低分者的;

(三)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入学专业,除因学生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

(四)保送至小语种相关专业的学生;

(五)四、五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5+3一体化专业,四、五年制,5+3一体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八年制专业;

(六)与学院签订不能转学院协议的;

(七)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八)其他根据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院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

第十二条 转学院程序:

(一)学校每年发布转学院工作通知,包含转学院整体工作部署、学院准备事项、学生申请时间、考核时间安排等;

(二)学院根据转学院工作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培养规模上限、接收转入的基本学术要求和当年能够接收转入的学生人数等信息;

(三)学校成立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人事部、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部等部门组成的学生培养规模审核小组,对学院报送的信息予以研究,审核结果经教学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

(四)学院根据转学院工作通知安排,按照转学院工作实施细则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公示拟接收学生名单,对于考核过程中存在特殊情况的,学院报学校审议;

(五)学校对学院提交的转学院名单进行审核后公布。

第三章 收费与学分转换

第十三条 转学院学生学费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学院的学生,按转入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对转入学院已经结束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合理安排时间修读。转学院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由转入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起开始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先行先试。《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武大本字〔2017〕5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