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本字[2023]63号      发文单位:本科生院


全校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2023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3年11月17日


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对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推动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武汉大学章程》和《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教学规律,坚持教学平等,鼓励教学创新,公开、公平、公正地统筹行使教学事务的指导、审议、评议、监督等职权,着力促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为三级: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上一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下一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指导责任。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可成立校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纳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采取席位制,原则上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学校领导、本科教学单位分管本科教学的负责人以及本科生院院长、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学校领导兼任。设副主任委员7名,由本科生院院长以及各学部主任委员担任。设秘书长1名,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由本科生院院长兼任。

第六条 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本科教学单位分管本科教学的负责人和知名学者组成。

第七条 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部主任委员单位分管本科教学的负责人担任;设秘书1名,由学部主任委员单位的本科教学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组成,且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第九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为人正派,师德高尚,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准确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和本科教学工作。

(三)热心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关注国内外本科教学改革发展动态。

(四)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校本科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本科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本科教学事务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规、恪守基本道德。

(二)遵守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认真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对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议、监督的职能。

(一)指导。指导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本科人才培养的教学改革和研究;指导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

(二)审议。审议有关教学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审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三)评议。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师资建设以及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四)监督。督促教学建设方案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学部内各学院的本科人才培养;提出学部内各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建议;审议学部内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推进学部内本科人才培养的教学改革和研究;开展学部内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学院内本科人才培养的教学改革和研究;审议学院内专业、课程、教材、教学改革项目的规划与建设等;审议学院内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评估学院教学质量,督导学院教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本科生院负责开展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本科生院负责组织设立,由学部主任委员单位开展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设立和开展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其成立或换届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分管本科教学的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如主任委员无法参会,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如主任委员无法参会,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每学期主持召开全体会议,特别要加强专题会议的研讨,着力解决学院人才培养的实际问题。如主任委员无法参会,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方能举行会议。

第十八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视为通过。

第十九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一般不得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武大本字〔2017〕57号)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