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本字[2023]65号      发文单位:本科生院


全校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武汉大学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规定》已经学校2023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3年11月17日


 

武汉大学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规定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精神,切实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进一步发挥评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评估的目的

第一条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决破除“五唯”顽瘴痼疾,扭转不科学教育评价导向,确保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教学基础地位。

第二条 落实“人才培养为本,本科教育是根”的办学理念,深入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以评估理念引领改革、以评估举措落实改革、以评估标准检验改革,实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第三条 推动学院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优化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完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引导和激励学院各展所长、特色发展。

第四条 全面、深入了解各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落实本科人才培养底线要求,总结经验和特色,提出改进意见。推动学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培育并践行质量文化。

第二章 评估的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评估的对象是承担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学院。

第六条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状态评估和专业评估等方面。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及本科生院相关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是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指导思想和学校本科教育工作重点,制定评估方案、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评估各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质量,了解各学院领导、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及反馈意见。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学工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专业负责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等。其工作职责是组织领导本单位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各项工作,检查所属各基层教学组织本科教学开展及建设情况,召开教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本科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完成自评报告,配合本科生院的检查、评估活动。

第四章 评估的实施

第九条 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由本科生院发布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通知,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学院评估小组根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填写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撰写自评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形式一般包括材料审阅和现场考察,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小组通过统计、分析相关数据,查阅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资料,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估,确定评估结果,提出评估意见,评选若干进步奖和工作特色奖,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小组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学校。

第十三条 各学院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评估结果是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依据,评估结果作为学院年终教学业绩分配和下一年度招生指标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鼓励学院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学管理干部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院系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规定》(武大教字〔200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