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本字[2023]36号      发文单位:本科生院


各有关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3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2023年6月25日

武汉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号)等精神,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服务终身学习,促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应用与共享,切实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推动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在线开放课程主要指的是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POC(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及其他形式的在线开放课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和应用。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组织规划

第四条 学校成立在线开放课程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在线开放课程的总体规划、建设和指导工作。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为课程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在线开放课程的立项、制作、上线、应用等相关管理工作。信息中心为在线开放课程运行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在线开放课程平台建设的技术保障。

第五条 列入规划的在线开放课程原则上应为已经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采用“学校支持、学院负责、教师主体”的方式,构建学校在线开放课程体系。

第六条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和教学团队负责在线开放课程的申报、建设、发布、维护与使用。课程负责人和教学团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科学性、适用性要求,知识产权明晰,无侵权情况。

第七条 开课单位对在线开放课程选用进行严格管理,实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内容审查和质量监督,不得选用内容陈旧、服务质量差的课程。

第八条 学校将在线开放课程纳入日常教学管理,在线开放课程在选用、教学、评价、督导和学分认定等方面,与线下课程同管理、同要求。

第三章 课程建设

第九条 学校以立项形式支持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立项采取申报制,由课程负责人申报、开课单位初审后推荐、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第十条 学校根据立项课程的情况,提供相应的经费资助。学校鼓励在线开放课程的技术支持团队多元化,技术支持团队负责课程的辅助制作、平台协作及课程上线运行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立项课程建设期一般为两年,立项课程延期两年仍不能按要求结题的,取消其校级在线开放课程资格,且原则上立项课程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所有在线开放课程按照“上线必审、更新必审、审必到位”的原则,在线开放课程发布前,应由开课单位审核课程质量和意识形态情况,经学校课程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上线。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的在线开放课程,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在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平台及学校“珞珈在线”平台上线并予以应用。校级立项的在线开放课程在平台上运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在线开放课程需要向校外平台输出(包括与校外机构合作以有偿服务形式开设在线开放课程)的,应由课程负责人向在线开放课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课程主管部门审批并与校外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输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的行为,在线开放课程主管部门有权取消该在线开放课程的经费。因该在线开放课程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课程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课程应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利用建成的在线开放课程或引入国内外大型平台的在线开放课程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教学应用的,需经开课学院和学校课程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线上线下课程教学质量标准实施;所开课程的教学计划须向学校课程主管部门报备,课程负责人作为课程责任教师须全面负责课程教学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的课程,在线教学与课堂面授的课时比例由课程负责人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确定,课堂面授课时比例须占总课时的50-80%。第一次授课必须安排在实体教室进行,由主讲教师向学生介绍课程学习要求、学习方法及考核要求等。

第十八条 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及教学团队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实施完整的教学活动,并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做好在线服务,确保上线课程质量。选用课程的责任教师应当配合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及教学团队的教学活动,加强学习组织和课业辅导,强化课程考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在线开放课程资源的广泛应用,在保障教学活动的基础上,可服务于教师培训、“英才计划”、对口支援、高校合作、非学历教育、校友学习等。

第二十条 在线开放课程是学校支持下的教师岗位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收益由学校统筹分配。在线开放课程运行产生的教学数据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在线开放课程教师或选用课程的责任教师,学校将根据教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学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学校选课要求,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在线开放课程学习,遵守课程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习过程中严禁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严禁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刷课”“替课”“刷考”“替考”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六章 课程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培训,提升教师的数字素养能力。

第二十六条 课程运行过程中,学校鼓励主讲教师实施助教制,择优选拔符合要求的助教,指导并督促其完成在线教学的组织、答疑、作业批改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认定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课程,课程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 对入选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的教学团队,连续五年给予一定建设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入选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及主要团队成员,学校在教学相关奖励中予以倾斜。

第七章 课程平台管理

第三十条 为学校提供在线开放课程管理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应建立自我监督机制,须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平台安全保护等级不应低于第三级。

第三十一条 平台须严格执行在线开放课程上线基本规范,建立课程内容、质量审查和运行保障制度,严把政治关、学术关、质量关,未经学校审查的课程不得受理,达不到基本规范要求的课程不得上线。

第三十二条 平台应强化学习过程监控,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依法依规对教师及学生身份认证、课程内容、讨论记录、学习数据实施监控,有效识别“刷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平台应根据学校需求,及时准确提供大数据监测功能,对学校开放用户身份数据、课程访问数据、学习行为数据以及相关运行数据,便于学校对课程质量及教学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平台应充分运用点击率、分享数、好评数、师生评论等平台用户使用数据,对平台优质资源进行筛选推荐。

第三十五条 平台应建立用户反馈意见通道,深入研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在使用过程中集中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平台、优化资源。

第三十六条 平台应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意识形态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运行服务安全,有效防范有害信息传播、在线服务中断、数据篡改和师生个人信息泄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7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珞珈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武大本字〔2016〕36号)同时废止。